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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玉龙(834795):租赁暨购买资产

来源:大鱼游戏 日期:2025-01-13 20:27:44 浏览量:15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种+市场”战略,为了持续扩大公司产业链规模,更好地发挥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解决农户对优质海参苗供不应求的局面,完成产业链闭环。

  经研究决定,拟以约 44,427万元的价格租赁暨购买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持有的设施农业厂房,作为公司海参种苗繁育基地。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1.1条规定:“挂牌公司购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活动,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此次交易标的为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附近的设施农业厂房,因公司“种+市场”战略的全力发展,在全产业链模式下对优质海参苗需求不断加大,公司现在存在的海参种苗繁育基地不足以满足农户购买参苗的需求,为保护纯正辽参原产地基因、追寻产品溯源,因此公司与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租赁暨购买持有的设施农业厂房作为公司海参育苗基地,通过供应链业务实现产业闭环。此次租赁暨购买设施农用厂房不仅扩大了供应链的产业规模,同时实现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带动乡村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效应。

  此次购买农业厂房基于日常经营所需,其定价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行情报价,双方协商确定。故本次交易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5年 1月 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暨购买资产》的议案,审议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 18-1-2-3号(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街 160-15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 18-1-2-3号(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街 160-15号)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水产养殖;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水产苗种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经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兽药经营;兽药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洋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水产品批发;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能发电机组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制造;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

  实际控制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财政局(大连市普兰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股权类资产 □其他 3、交易标的所在地: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

  此次租赁暨购买标的运营期为 12年,建设期 2年,公司的租赁经营期为10年,租赁起止日期:自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双方需在验收合格之日起 7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运营期至 10年止。租赁期限结束后对交易资产做评估,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经过招拍挂方式对交易资产进行转让,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该设施农业厂房资产经挂牌转让交易后,根据交易结果变更产权。在租赁期内,公司有权提前收购该资产。

  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同意按公司的建设要求,开展设施农业厂房建设,并同意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专门用作海参育苗厂房及相关办公等合法商业用途。若公司需转变用途,须经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新建设施农业厂房的所有权人为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租赁期限结束后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该设施农业厂房资产经挂牌转让交易后,根据交易结果变更产权。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经双方协商,该设施农业厂房租金及租赁期满资产转让的总价约 44,427万元(具体以挂牌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该价格依据设施农业厂房建设成本(以工程完工财务决算报告为准)及其他附加成本等确定。

  本次租赁暨购买价格以设施农业厂房所在地的市场行情报价为参考确定,公司与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的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拟与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暨购买设施农业厂房的合作协议,公司租赁暨购买大连莲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所持有设施农业厂房作为海参种苗繁育基地,租金及租赁期满资产转让的总价约 44,427万元,租赁期限为 10年。租赁期限结束后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该设施农业厂房资产经挂牌转让交易后,根据交易结果变更产权。

  支付方式为在合作协议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意向保证金,在建设期的两年内按照工程进度完成剩余保证金的支付。租赁合同签订时,意向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10年租赁运营期,每年初支付租金及按评估值支付资产购置意向金,其他最终按实际发生额结合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在资产交接时另行确定。

  协议生效条件: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涉及的需要环评、稳评等行政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成,合作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次租赁暨购买交易标的运营期为 12年,建设期 2年,公司的租赁经营期为 10年,目前尚未开始建设,租赁期限结束后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该设施农业厂房资产经挂牌转让交易后,根据交易结果变更产权。

  公司租赁暨购买设施农用厂房,可保护纯正辽参原产地基因、追寻产品溯源,通过供应链业务实现产业闭环。此次租赁暨购买设施农用厂房不仅扩大供应链的产业规模,发挥公司全产业链战略发展的优势,同时实现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带动乡村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效应。

  1、本次交易金额较大,尽管通过租赁方式分期支付能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的金钱上的压力,但较长周期的支付安排可能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

  2、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因国家政策导致设施农业厂房被征收、拆迁或提前终止协议关系的,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可能会引起未能达到预期的使用周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造成一定影响。

  3、本次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且交易流程相对可控,但公司仍会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以最好能够降低对公司正常运营的潜在影响。

  本次交易不可能会引起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商业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有利于公司通过供应链业务实现产业闭环,扩大供应链的产业规模,符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租赁方式分期支付可有效减轻公司的短期现金流压力,有助于维持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流动性,避免因一次性支付造成或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但同时长期的支付责任可能增加财务压力,影响企业偿债能力。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设施农业厂房建设、租赁及购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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